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有零售市場設置自治組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加入成立自治組織,並受其鄉市公所及公
  有市場管理員之監督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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