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有零售市場設置自治組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應訂定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鄉市公所市場管理
  機關核備。
  前項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三、其他依法令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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