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組織代表由會員選舉之,不得委託他人行使權利,並由代表中互選 會長一人負責綜理會務,必要時得增設副會長一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 前項自治組織代表應選員額得按攤位數分配,並以奇數為原則。應選代 表員額以攤位數一百攤以內設五至七人,每增加一百攤,增選代表一至 二人最多以十七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