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有零售市場設置自治組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代表由會員選舉之,不得委託他人行使權利,並由代表中互選
  會長一人負責綜理會務,必要時得增設副會長一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
  前項自治組織代表應選員額得按攤位數分配,並以奇數為原則。應選代
  表員額以攤位數一百攤以內設五至七人,每增加一百攤,增選代表一至
  二人最多以十七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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