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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暨漁港水域獎勵民間投資優惠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府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公告徵求投資人參與投資之申請案件,或 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自行提出之申請投資案件,本府得視開 發個案性質籌組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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