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暨漁港水域獎勵民間投資優惠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2日

條文關聯

  有關投資計畫之融資貸款、地價稅、房屋稅、契稅等賦稅減免、投資扣
  抵或其他投資獎勵誘因,若符合其他較本自治條例優惠之法令規定者,
  得從其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得比照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及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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