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暨漁港水域獎勵民間投資優惠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投資人,指在本縣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下列投資計
  畫之一,其不含土地價格投資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者:
  一、國際觀光旅館或國際會議中心。
  二、遊艇港暨週邊相關設施。
  三、外國進口商品免稅購物中心暨有關之設施。
  四、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
  五、高齡養生休閒園區或類似設施。
  六、符合離島建設條例所稱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核准之計畫。
  七、其他經本府縣務會議決議認定有助於促進本縣產業發展之投資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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