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暨漁港水域獎勵民間投資優惠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2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得自行勘選一定地區之縣有非公用土地、本府管理之漁港水域,
  逕行擬具投資計畫案向本府提出申請投資開發。
  本府受理第一項由投資人逕行擬具之投資計畫案後,經審核符合第四條
  規定之計畫項目,應公告週知,公告期間有其他投資人以書面提出開發
  意願者,應以公開評選方式決定最優投資人。公告期間無其他投資人以
  書面提出開發意願者,本府得依本自治條例暨有關法令規定同意由投資
  人優先申請投資。
  第二項受理申請作業暨公開評選要點由本府另訂,契約文件依個案性質
  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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