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暨漁港水域獎勵民間投資優惠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2日

條文關聯

  依第五條規定經本府指定或依第六條規定經本府同意之優先申請投資計
  畫,本府送經澎湖縣議會(以下簡稱議會)同意後以設定地上權、委託
  經營等方式提供縣有非公用土地、本府管理之漁港水域,由投資人規劃
  、設計、興建、營運。
  縣有非公用土地、本府管理之漁港水域如需申請用地變更、環境影響評
  估審查等相關作業,應由投資人自行依有關規定規劃辦理,並於設定地
  上權契約、開發經營契約或委託經營契約簽定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完成審
  議許可。
  前項設定地上權契約、開發經營契約或委託經營契約之期限經議會同意
  並陳報行政院核准後,最長得為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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