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興辦之投資計畫,所需之聯外道路或有關 公共設施得由本府籌措財源優先辦理。 二、縣有非公用土地上如有建築改良物、農作物、墳墓等地上物或他項 權利,其拆除遷移補償與他項權利塗銷,由本府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所需之水、電供給由本府協調相關單位適時配合。 四、週邊之國有、本縣各鄉市管有土地由本府協調相關單位依有關法規 配合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