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暨漁港水域獎勵民間投資優惠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興辦之投資計畫,所需之聯外道路或有關
      公共設施得由本府籌措財源優先辦理。
  二、縣有非公用土地上如有建築改良物、農作物、墳墓等地上物或他項
      權利,其拆除遷移補償與他項權利塗銷,由本府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所需之水、電供給由本府協調相關單位適時配合。
  四、週邊之國有、本縣各鄉市管有土地由本府協調相關單位依有關法規
      配合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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