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會原則每半年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舉行臨時會議,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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