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勞工育樂人民團體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使用本中心各場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本中心應注意維護衛生,不得隨意吐痰、亂丟垃圾,並應節約
      用水用電。
  二、使用本中心不得高聲喧嘩、藉故滋事、從事酗酒、賭博或其他違法
      及不正當之行為。
  三、閱覽室、娛樂室、健身房之報章雜誌、書籍、器材、以在該室閱讀
      使用為限,禁止攜出,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四、禁止在各場所內吸煙及穿拖鞋、背心。
  五、場地使用期間、佈置、接待、紀錄、錄音等事項由使用單位自行負
      責。
  六、報到處及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中心指定之場所設置,並不
      得在本中心指定以外地點擅設牌樓及任意張貼海報宣傳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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