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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急難救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為儘速瞭解申請個案之急難狀況及需求,並掌握急難救助時效,各公所受 理申請後,應立即辦理,不得推諉、延誤。調查人員除實地查訪外,並應 蒐集相關資料,詳實填列急難救助申請表,以為審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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