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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急難救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各公所應備急難救助登記簿,詳載辦理急難救助事項,並於每季結束後, 將辦理事項及概況表報本府備查。 各公所應於年度結束後,將本府急難救助補助款之賸餘款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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