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急難救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調查或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者,調查人員應於申請
書內詳細敘明,必要時得拒絕受理申請。
申請人提出申請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得撤銷原核准處分並命其限期返還
所受領之救助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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