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調查或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者,調查人員應於申請 書內詳細敘明,必要時得拒絕受理申請。 申請人提出申請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得撤銷原核准處分並命其限期返還 所受領之救助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