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辦理縣有報廢動產變賣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處理縣有報廢動產變賣程序,並
    健全報廢後動產之管理,特依「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
    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暨本府附屬機關、學校。

三、本府為變賣報廢動產,建置臺東縣政府 e拍網公開拍賣物件。

四、經奉核定報廢(含未登帳列管)之動產依「事務管理手冊」規定變賣
    處理者,一律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另未達使用年限之動產,因計
    畫用途變更或無其他利用方式者應先填寫「報廢申請單」(如附件)
    完成報廢程序,再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處理。

四之一、報廢動產由財產管理單位及主計單位審核後,填具財產減損單,
        辦理財產減損之登記。
        對於非屬贈與、移撥、遺失及帳務調整等原因辦理減損之報廢動
        產,將由系統建置於臺東縣政府財產管理系統之報廢動產專區。
        報廢動產應透過臺東縣政府 e拍網公開拍賣,倘減損後未依規定
        期限內上網拍賣,將依「臺東縣政府辦理縣有報廢動產變賣處理
        作業考核獎懲原則」規定懲處相關人員。

五、拍賣物品底價之訂定由管理機關遴選財產管理業務相關人員三至五名
    組成,負責訂定報廢財產標售底價(如附件)。

六、各管理機關處理報廢動產前,應先上網完成註冊資料。

七、經奉核定報廢之動產,先依下列情形分類:
  (一)已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已無殘值
        ,宜整批處理者。
  (二)未毀損但已失原有效能,仍有殘值,宜個別處理者。
  (三)已無效能或有部分效能,但物品具有特殊紀念或收藏保存價值,
        宜個別定價者。
  (四)其他不能依前三款分類者。

八、依前點分類之報廢財產,由管理機關分別將報廢財產資料及實物照片
    上網建立拍賣物件檔案資料,除編標號列管外,並應附註物件說明、
    付款及交貨方式、或其他條件條款。

九、報廢財產標售底價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底價不得低於新台幣25元。
  (二)底價上限以不超過依下列殘值折數計算後之 1.5倍為原則,超過
        者應說明原因報府同意辦理。
        1.已達耐用年限
         (1)已失部分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財產使用年限
            計算殘值,以不低於二折起價。
         (2)已失大部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財產使用年限
            計算殘值,以不低於一折起價。
         (3)已無效能,如無財產殘值,仍不得低於新台幣25元。
        2.未達耐用年限
         (1)已失部分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財產使用年限
            計算殘值,以不低於三折起價。
         (2)已失大部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財產使用年限
            計算殘值,以不低於二折起價。
         (3)已無效能,如無財產殘值,仍不得低於新台幣25元。
  (三)報廢財產有特殊情況或具有保存紀念價值須個別訂價者,依個別
        情況另以備註說明之。

十、財產物品依客觀認定具有危險性質或依法令規定禁止變賣者,不得拍
    賣。

十一、每一標案拍賣期程為五天。
      報廢動產拍賣如無人出價,管理機關得檢討重新訂定底價或以原底
      價八成續拍;重訂底價或降價後仍無人出價,得以第二拍底價八成
      續拍。惟拍賣底價不得低於二十五元。
      報廢動產經降價續拍或以底價下限出拍均無人出價者,管理機關得
      將物品登出,簽奉核准後以廢棄物自行處理,如有處理收入,應依
      法繳庫。

十一之一、決標應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得標人於受通知後五日內未繳款者,管理機關得以棄標論,物
          品再依拍賣程序處理。
          未於「臺東縣政府拍賣網使用規範」第十一點規定期限內繳款
          者,管理機關得以棄標論,物品再依拍賣程序處理。

十二、報廢動產有特殊情形須特別處理者,應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處理。

十三、報廢動產屬汽機車類者,除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及醫療車等特
      種車輛應依其他業務法令規定辦理外,其餘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尚堪使用但修復不經濟者,上網拍賣,拍賣前應先將車身機關
          名稱或標誌符號之噴漆塗銷,管理機關應填妥「拍賣車輛車籍
          資料表」,向當地監理機關辦理繳銷牌照,並於得標人匯付款
          項、填妥「車輛買賣讓渡書」後,派員陪同得標人至監理機關
          辦理牌照登記及行車執照過戶事宜。
    (二)已不堪使用且無法修復者,先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牌
          照,再依環保相關法令規定,循資源回收途徑處理,如有處理
          收入,應依法繳庫。
      報廢汽機車之堪用狀態,本府得視情況會同相關機關或單位稽查。

十四、拍賣案經結案者,原財產保管人應將「報廢申請單」連同註明標案
      號之「底價訂定表」送交財產管理單位作帳務處理。

十五、拍賣案有逾期未領貨之情事,其管理機關請依「臺東縣政府拍賣網
      使用規範」第十三點規定完成程序後,物品再依拍賣程序處理。

十六、報廢之動產經拍賣程序結案,將列入報廢動產專區拍賣結案案件;
      年度結束後將統計並依「臺東縣政府辦理縣有報廢動產變賣處理作
      業考核獎懲原則」規定獎勵相關人員,報廢動產倘無法於拍賣網售
      出者,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十六之一、縣有動產有遺失或毀損時,以賠償等同或同級以上財產為原則
          ,如無財產可抵賠時,賠償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未達耐用年限:
              賠償金額=原價-已折舊數
              已折舊數=原價x已使用年數÷(法定耐用年限+1)
              已使用年限計算至月,不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二)已達耐用年限:
              賠償金額=原價÷(已使用年數+1)

十七、拍賣機制另以使用規範方式約定。

十八、報廢動產未脫標前,管理機關應妥善保管,脫標後並負交貨之責任
      。
      管理機關有無法託運之原因,應於其他條款先行約定。

十九、本拍賣價款繳入本府「臺東縣政府 e拍網收入專戶」。

二十、財產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管理機關處理變賣情形,以為財產管理獎
      懲依據。

二十一、「臺東縣政府 e拍網收入專戶」所得款項納入收支對列預算,管
        理機關處理變賣結果累計達新臺幣 3千元以上者,分別填寫設備
        、業務需求表,按年度報府依下列方式分配:
      (一)百分之五十撥供管理機關業務費、購置物品或財產設備費、
            獎勵費用。
      (二)(刪除)
      (三)百分之十撥財產主管機關購置設備費、系統維護管理費、業
            務費及獎勵費用。
      (四)百分之四十撥入縣庫作統籌財源。
        本縣環保局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中心、非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於
        前項專戶處理變賣所得款項,每半年結算一次,其百分之九十於
        結算完成次月辦理歲入退還;另百分之十撥入縣庫作統籌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