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或不適公用之動產須處理者,應依事務管理規則、國有財產法及其 施行細則或採購法等規定辦理。 動產保管人善盡保管責任,致增加使用效益或延長使用年限達一定程度 有具體事實者,應予適當之獎勵。 廢舊或不適用之動產處理及妥善保管人之獎勵辦法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