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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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辦理縣有報廢動產變賣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制定依據

1. 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4日 (現行法規)
  廢舊或不適公用之動產須處理者,應依事務管理規則、國有財產法及其
  施行細則或採購法等規定辦理。
  動產保管人善盡保管責任,致增加使用效益或延長使用年限達一定程度
  有具體事實者,應予適當之獎勵。
  廢舊或不適用之動產處理及妥善保管人之獎勵辦法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