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及各公所訂定災害搶修搶險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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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為使本府災害相關業務單位(以下簡稱本府)及本縣各鄉
    (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有一致
    規範,特依據「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
    項」及參酌本縣災害現行實務做法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應行注意事項所稱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
    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
    之契約。

三、本府及鄉鎮公所辦理搶險及搶修工作,應參考前三年度辦理災害搶險
    及搶修工作之實際規模,事先與廠商簽定相關開口契約。

四、前點開口契約,至少應包括下列類別及施作範圍:
  (一)道路工程類:包括農路(含農水路)、市區村里道路、部落聯外
        道路、橋樑、緊急照明等附屬設施。
  (二)水利及水土保持工程類:包括區域與中小型排水、邊溝、水門及
        抽水站、野溪、水土保持設施等附屬設施。
    本府及公所為應實際救災工作需要,得就前項所定之開口契約類別與
    範圍之外,再簽訂其他類別及範圍之開口契約。

五、本府及公所依前點規定簽訂之開口契約,得以租賃相關車輛、機具及
    器材方式辦理。

六、本府及公所如因災害規模過大,致簽訂之開口契約無法有效履行,且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另行辦理招標程序未能及時因應時,得依中央對各
    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七、本府及公所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所有開口契約之簽訂,並將開
    口契約影本函送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統一彙整送行政院主計總處。

八、發生災害時,應於五日內請承包廠商完成搶修搶險工作,若災情過大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完工,可訂定期限簽奉同意延長,惟最長不得超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之期限。

九、對搶修搶險範圍應以災害發生時之必要區域內為範圍。

十、本府各災害業務單位所訂定開口契約金額,除須依第三點規定辦理外
    ,並應於招標前先經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同意核列,俟災害發生時
    再動支請款。

十一、各業務承辦人應就現場災害情形,核實要求承包廠商參酌本注意事
      項原則施作,餘依一般災害工程處理方式辦理。

十二、對未照本注意事項訂定開口契約之單位,本府得調減應撥補經費百
      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