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府及公所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所有開口契約之簽訂,並將開 口契約影本函送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統一彙整送行政院主計總處。
十、本府各災害業務單位所訂定開口契約金額,除須依第三點規定辦理外 ,並應於招標前先經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同意核列,俟災害發生時 再動支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