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及各公所訂定災害搶修搶險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臺東縣政府府財務字第1030118019號函修正發布第 7點、第10點,並自103年6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府及公所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所有開口契約之簽訂,並將開
    口契約影本函送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統一彙整送行政院主計總處。

十、本府各災害業務單位所訂定開口契約金額,除須依第三點規定辦理外
    ,並應於招標前先經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同意核列,俟災害發生時
    再動支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