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縣有財產處理政策及處分價
格審議等有關事項,特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
及第七十條規定設置本縣縣有財產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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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縣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縣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縣有非公用房地價格之審議及縣有地處分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
方公尺以上者之處分方式。
(四)其他縣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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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就下列人員組成之,以秘書長為召集人: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建設處處長。
(四)本府地政處處長。
(五)本府行政處處長。
(六)本府主計處處長。
(七)本縣稅務局局長。
(八)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副處長。
(九)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科長。
(十)本府地政處地價科科長。
(十一)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財產管理及開發科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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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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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六員以上出席;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時,應派員代
理列席,其權責同於委員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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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時如需表決,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定之,正反雙方人
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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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時,得依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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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行政事務由召集人指派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相關業務人員兼辦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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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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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與會人員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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