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縣有財產審議會,審議下列有關縣有財產處理事項,其所為之決 議,應報經本府核備: 一、縣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縣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縣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前項審議會之組織,由本府訂之。
為實施本自治條例,本府得訂定相關自治規則及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