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縣有財產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臺東縣政府府財產字第1030117062號函發布修正發 布第2點、第3點、第5點、第8點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縣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縣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縣有非公用房地價格之審議及縣有地處分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
        方公尺以上者之處分方式。
  (四)其他縣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就下列人員組成之,以秘書長為召集人: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建設處處長。
  (四)本府地政處處長。
  (五)本府行政處處長。
  (六)本府主計處處長。
  (七)本縣稅務局局長。
  (八)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副處長。
  (九)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科長。
  (十)本府地政處地價科科長。
  (十一)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財產管理及開發科科長。

五、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六員以上出席;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時,應派員代
    理列席,其權責同於委員本人。

八、本會行政事務由召集人指派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相關業務人員兼辦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