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一、提升立法技術。
二、增進立法效率。
三、整合法制作業。
四、釐清法規位階。
五、落實法制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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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至第二十五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至第一百五十八條。
四、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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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所須書表:如後附件(附件一至附件十一,並登錄於「花蓮縣全
球資訊服務網」供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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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名詞解釋:
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前段規定:「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
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
自治條例。」另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治條例應
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自治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後段規定:「自治法規由地方行
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另依地方制度法第二
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
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
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
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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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圖一(自治條例)、圖二(自治規則)。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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