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低碳商業環境形象改造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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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花蓮縣內商店、餐飲店、民宿及
    飯店業者之節能減碳設備改善及綠色經營模式輔導,協助節能減碳示
    範業者導入低碳商機,帶動其它業者自行轉型提升,以達成低碳環境
    營造之目的,落實花蓮縣低碳家園之發展願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
    本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鯉魚潭觀光風景區、七星
    潭風景區、花蓮火車站周邊合法經營之商店、餐飲店、民宿及飯店,
    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之業者。

四、本補助申請期間為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十七
    時三十分止。
    本局依補助申請之收件時間排序加以審核。編列之補助款用罄時,停
    止補助。未獲補助者,得於次年度優先補助。

五、本補助申請單位應檢附之資料及須配合活動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花蓮縣低碳商業環境形象改造申請
        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依申
        請書內容檢附以下資料:
        1.申請單位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一之一)
        2.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申請單位之證明文件。(如附件一
          之二)
        3.「花蓮縣低碳商業環境形象改造」自我診斷評量表及符合診斷
          項目指標達五項以上者。(如附件一之三)
        4.其他附件資料。(如附件一之四)
  (二)申請單位須出席「花蓮縣低碳商業環境形象改造」補助要點說明
        會。
  (三)申請單位須配合本局推動各項輔導及宣導計畫。
  (四)本補助不得重複申請,重複申請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其申請資
        格,並請求返還已發放之補助。

六、本補助審查及評選準則說明如下:
  (一)審查流程:
        1.初選:依申請文件內容之具體性、完整性及可行性進行資格審
          查。
        2.決選: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組成決選委員會,委員進行現地訪
          查,與申請單位進行訪談,遴選出十五家示範商店,由決選委
          員會決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二)示範店家評選準則:
        1.資格及書面審查,佔百分之四十:
         (1)資格及申請文件完整性。
         (2)「花蓮縣低碳商業環境形象改造」自我診斷評量表達成項目
            。
        2.現地訪查,佔百分之六十:
         (1)業者對於低碳商店之推動想法及配合度。
         (2)決選委員會對於該店營造低碳主題商店之潛力及可行性之評
            估。

七、本補助內容說明如下:
  (一)「花蓮縣低碳商業環境形象改造」補助示範商店(十五家):
        1.硬體及經費補助:由專家學者依據各商店屬性及特色,規劃不
          同之低碳商店呈現主題(業者須參與討論),並由計畫資源協
          助進行實體改造完成(計畫經費補助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上
          限,業者亦須自行提撥相對經費)。
        2.取得花蓮低碳商店認證標章:由本局協助業者針對低碳商業環
          境營造進行改造及提升,以取得「花蓮低碳商店認證標章」。
        3.低碳認證商店行銷:於「一百年花蓮縣低碳旅遊推動計畫」中
          所製作之推廣文宣進行報導曝光,並於「花蓮低碳旅遊網」建
          置店家專屬頁面,及「低碳假期花蓮 FUN行遊客手冊」記載宣
          傳店家資訊。
  (二)完成報名未入選之商店:
        1.取得花蓮低碳商店認證標章:由本局協助業者針對低碳商業環
          境之營造進行改善及提升,以取得「花蓮低碳商店認證標章」
          。
        2.低碳認證商店行銷:於「一百年花蓮縣低碳旅遊推動計畫」之
          推廣文宣進行報導曝光,並於「花蓮低碳旅遊網」建置店家專
          屬頁面,及「低碳假期花蓮 FUN行遊客手冊」記載宣傳店家資
          訊。
  (三)計畫執行期程:上述執行工作項目須於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
        成。

八、補助經費之核撥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獲選為低碳示範店家並與本局簽約者,應於完工後十五
        日內提具施作項目單據(發票或收據)、領據、施工前後現場全
        貌照片、設施保固書或保證書影本及匯款帳戶封面影本,向本局
        辦理補助核撥事宜,最遲不得逾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前。
  (二)前款補助款之使用,應專用於一百年低碳商業環境形象改造補助
        要點之補助項目,不得擅自挪用。
  (三)本局書面審查及派員現場檢查及拍照後,若符合低碳商業形象改
        造補助項目,本局即將補助款匯入指定銀行(或郵局)帳戶;若
        未符合該規定,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補正之日起三日內,提報
        補正之相關資料送本局複審。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經費核撥或通
        知補正後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撤回補助案之申請。

九、本局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節能改善之利用情形;受補助之單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資格,並請求返還已核撥之
    補助款: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三)已接受本補助要點補助或該項改善補助內容重複申請本局其他相
        關補助經費者。

十、受補助之單位應配合本局舉辦之成果展示及提供相關資料,並授權於
    本局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公開播送或推廣(包含網站傳播宣導推廣
    )之用。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