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山坡地業務督導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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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各鄉(鎮、市)公所落實辦理山
    坡地查報、取締業務,以期減少山坡地違規及超限利用案件,並考核
    其業務執行成效,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三、督導考核作業如下:
  (一)自我考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相關業務主管應對其負責之
        業務積極規劃辦理並隨時督導,如有缺失則謀求改進,其各項作
        業紀錄表等文件,均應妥存,俾供本府不定期查核。
  (二)年度考核:本府考核小組督導縣內各鄉(鎮、市)公所承辦本要
        點一各項有關業務,並於每年十一月間辦理執行成效考評,其督
        導情形均應詳實記載於紀錄簿。

四、前點考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發展處處長兼任,另委員若
    干人,由本府農業發展處擇派兼任之,必要時,得聘請本府水土保持
    服務團或相關專家學者予以協助。

五、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書面資料:督導各鄉(鎮、市)公所提出之山坡地業務書面資料
        。
  (二)實地督導:督導各鄉(鎮、市)公所平時管理、巡查路線,必要
        時得抽查巡查路線。

六、獎懲標準:
  (一)考核總成績:
        考核總成績名列全縣第一名者,發給獎勵金三萬五千元、第二名
        獎勵金二萬元、第三名獎勵金一萬元、第四名獎勵金五千元,所
        需經費,編列年度預算,由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承辦業務成績:為對執行本項業務認真、付出之人員予以獎勵並
        責成業務承辦人負責之態度,建議各鄉鎮公所適度給予獎懲,其
        參考標準如下:
        1.主辦人成績第一名者記功二次、第二名者記功一次、第三名者
          嘉獎二次,餘未列前三名者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嘉獎一次。
        2.主辦人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主辦人不予獎勵。
        3.主辦人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主辦人及其課長各申誡一次。
        4.主辦人成績六十分以下者,課長及主辦人各申誡二次。

七、考核成績作為各鄉(鎮、市)公所年終考績及次年度預算補助之重要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