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各鄉(鎮、市)公所落實辦理山
坡地查報、取締業務,以期減少山坡地違規及超限利用案件,並考核
其業務執行成效,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依據:「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三、督導考核作業如下:
(一)自我考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相關業務主管應對其負責之
業務積極規劃辦理並隨時督導,如有缺失則謀求改進,其各項作
業紀錄表等文件,均應妥存,俾供本府不定期查核。
(二)年度考核:本府考核小組督導縣內各鄉(鎮、市)公所承辦本要
點一各項有關業務,並於每年十一月間辦理執行成效考評,其督
導情形均應詳實記載於紀錄簿。
|
四、前點考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發展處處長兼任,另委員若
干人,由本府農業發展處擇派兼任之,必要時,得聘請本府水土保持
服務團或相關專家學者予以協助。
|
五、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書面資料:督導各鄉(鎮、市)公所提出之山坡地業務書面資料
。
(二)實地督導:督導各鄉(鎮、市)公所平時管理、巡查路線,必要
時得抽查巡查路線。
|
六、獎懲標準:
(一)考核總成績:
考核總成績名列全縣第一名者,發給獎勵金三萬五千元、第二名
獎勵金二萬元、第三名獎勵金一萬元、第四名獎勵金五千元,所
需經費,編列年度預算,由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承辦業務成績:為對執行本項業務認真、付出之人員予以獎勵並
責成業務承辦人負責之態度,建議各鄉鎮公所適度給予獎懲,其
參考標準如下:
1.主辦人成績第一名者記功二次、第二名者記功一次、第三名者
嘉獎二次,餘未列前三名者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嘉獎一次。
2.主辦人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主辦人不予獎勵。
3.主辦人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主辦人及其課長各申誡一次。
4.主辦人成績六十分以下者,課長及主辦人各申誡二次。
|
七、考核成績作為各鄉(鎮、市)公所年終考績及次年度預算補助之重要
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