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核發原住民保留地森林登記證標準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確保原住民保留地竹木之管理(林業使用)。

二、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森林法。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三)森林登記規則。

三、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土地所有權狀(契約書)影本。
  (二)地籍圖(原契約所附圖面比例尺為準)。
  (三)如有合資附合資經營契約影本。
  (四)經營計畫。
  (五)森林登記申請書。
  (六)土地所有權人及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土地若為共有者,需徵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並填妥同意書;
        委託辦理者,請填妥委託書)。
  (七)其他。

四、作業內容:
    1.流程圖:如附。
    2.流程說明: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