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汽車客運班車旅客攜帶小動物限制及收費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對旅客攜帶小動物,得比照半票價格收費,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得拒絕其攜帶乘車,並退還票
    價全數:
    (一)患重疾、劣疾者。
    (二)未用籠、簍、網盛裝者。
    (三)不清潔或易於污損他人、他物者。
    (四)足以妨害公共衛生及其他旅客安寧或具有侵害性、危險性者。
    (五)不適宜隨客車運送者。

三、旅客攜帶小動物,須自備籠、簍、網盛裝,每位購票旅客以攜帶一件
    且其體積以不超過二十七立方公寸為限。

四、旅客攜帶之小動物,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不得置放於座位或行
    李架上或車廂通道;盛裝小動物之籠、簍、網,須加防水膠布包紮,
    並隨時清除其排洩物,以免妨害公共衞生;旅客違反上開情事經站車
    人員勸阻無效者,得勒令下車其所持客票即行作廢。

五、為維身心障礙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之基本權益,不得拒絕視覺、聽覺
    、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
    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且不予
    收費。
〔立法理由〕
鑒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交通部修正發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
條、第七十二條,增列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
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也能和現行視障者攜帶之導
盲犬一樣搭乘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且不予收費,爰配合修正第五點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