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汽車客運班車旅客攜帶小動物限制及收費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70001446號函修正第5點
法規體系: / 臺灣省 / 臺灣省 / 交通

立法總說明

本要點係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鑒於一百零六年
十一月七日交通部修正發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第七十二條
,增列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
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也能和現行視障者攜帶之導盲犬一樣搭乘公
路及市區汽車客運,且不予收費,爰配合修正第五點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為維身心障礙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之基本權益,不得拒絕視覺、聽覺
    、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
    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且不予
    收費。
〔立法理由〕
鑒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交通部修正發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
條、第七十二條,增列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
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也能和現行視障者攜帶之導
盲犬一樣搭乘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且不予收費,爰配合修正第五點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