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查核、評鑑方式如下:
  一、查核、評鑑方式以實地考評為主,評鑑項目之內容、配分,由本府
      於查核、評鑑實施三個月前通知各殯葬設施經營者或管理人。
  二、查核、評鑑時,分為受查核者之報告、綜合討論與實地查看等三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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