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3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查核、評鑑及獎勵之殯葬設施為本縣轄區內依法設置之公墓、殯
  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由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邀集有關機關
  、團體組成查核評鑑小組辦理之,並每年辦理一次。

  殯葬設施查核、評鑑項目如下:
  一、殯葬設施結構體之定期維護。
  二、殯葬設施產生之廢氣、污水及噪音處理措施。
  三、殯葬經營及管理措施。
  四、服務內容及品質。
  五、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其他查核評鑑小組決議之項目。

  查核、評鑑方式如下:
  一、查核、評鑑方式以實地考評為主,評鑑項目之內容、配分,由本府
      於查核、評鑑實施三個月前通知各殯葬設施經營者或管理人。
  二、查核、評鑑時,分為受查核者之報告、綜合討論與實地查看等三部
      分。

  受查核、評鑑之殯葬設施經營者或管理人,應負責提供並備妥相關資料
  。

  查核、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結果應通知受評鑑之殯葬設施經營者或管理人,並公告之。

  殯葬設施查核、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得發給獎狀、獎牌其他適當
  方式予以獎勵。

  殯葬設施查核、評鑑結果列為丙等或丁等者,應依據評鑑結果之改善項
  目,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核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