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查核、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結果應通知受評鑑之殯葬設施經營者或管理人,並公告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