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地區高梁暨大、小麥保價收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依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並配合國內保價收購制度,鼓勵地
  區農業生產,提高農民所得,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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