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地區高梁暨大、小麥保價收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獎懲規定:
  一、各村里收購量達調查量百分之九十五至一0五之間,且收購期間能
      密切配合,圓滿達成任務者,擇最優一村(里)長列入存記,承辦
      幹事記功乙次。
  二、各村里收購量未達調查量百分之七十,或逾調查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且未能於收購期間密切配合,致影響收購工作者,其村(里)長
      及承辦幹事依情節各予申誡或記過之處分。
  三、鄉鎮及村里幹部之獎懲,取優劣單位檢討辦理,由金門酒廠依據收
      購實況檢討具體事實報請縣政府核辦。
  四、酒廠收兌獎金,由縣政府檢討辦理。(春秋兩季收兌量在三百萬公
      斤以內,發團體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正,超出(含)三百萬公斤以
      上,發團體獎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正)。
  五、凡發現高粱、大、小麥非在本地區種植生產者,一律不予收購,除
      公佈姓名及停止收購當事人各項政府保價收購之農產品三年,並依
      法深入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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