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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範圍內,其建造執照審查人員資格,不受建築法第三十 四條第二項規定限制,但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具有建築、土木相關科系畢業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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