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施行範圍內,其建造執照審查人員資格,不受建築法第三十
  四條第二項規定限制,但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具有建築、土木相關科系畢業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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