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施行範圍內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得申請暫接水電, 其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元月一日前之既有建築物,其用途僅限 為公廁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寺廟及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 前項建築物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佔用公有地者,但公廁不在此限。 二、位於軍事管制區範圍內,但經設管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位於水源水質保護區。 四、佔用公共設施用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