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暫接水、電之建築物不得視為合法建築物,申請人並應切結下列事 項: 一、基於解決日常生活之迫切需要申請核准暫接水、電,但建築物所有 人(申請人)認知其所有之建築物不是合法建築物。 二、違章建築物之處理仍依本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 理,如因公共建設之所需,建築物應配合拆除。 三、違反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停止供水﹑供電 ,申論人應無條件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