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於第四條規定之建築物申請暫接水、電應經所轄鄉鎮公所審查合格後 ,核發暫接用水、電同意函(如附件三),並副知本縣自來水廠、臺灣 電力公司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由住戶逕向本縣自來水廠及臺灣電力 公司申請暫接水、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