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合於第四條規定之建築物申請暫接水、電應經所轄鄉鎮公所審查合格後
  ,核發暫接用水、電同意函(如附件三),並副知本縣自來水廠、臺灣
  電力公司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由住戶逕向本縣自來水廠及臺灣電力
  公司申請暫接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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