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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暫接水、電者,於暫接水、電後,又因違反本法或其 他法令遭本府強制斷水、斷電者,不得再適用之。 申請人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妨害他人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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