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暫接水、電者,於暫接水、電後,又因違反本法或其
  他法令遭本府強制斷水、斷電者,不得再適用之。
  申請人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妨害他人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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