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棄犬收容中心管理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暨福建省金門縣畜犬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二、金門縣棄犬收容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暫設於中蘭金門縣家畜市場
    內,並與市場分別隔離。

三、棄犬處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棄犬捕捉及有關環境衛生督導檢查等事項,主管機關為金門縣衛
        生局。
  (二)棄犬留置收容、安樂死、焚化等事項,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建
        設局。

四、棄犬收容作業程序:
  (一)各鄉鎮公所清潔隊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之星期五下午,將捕捉
        之犬隻點交與本收容中心管理人員。
  (二)本中心接交犬隻應予摯給收據,並登載犬隻性別及生體狀況。
  (三)管理人員對於留置之犬隻應辦理疾病篩檢,如發現罹病者,即依
        人道善後掩埋。
  (四)管理人員應辦理犬隻微晶片之掃讀篩檢確認身份,若有畜主者應
        即通知畜主領回,並依法辦理棄犬公告。

五、棄犬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者,本中心將以人道善後
    掩埋。

六、認領犬隻作業程序:
  (一)原畜主領回犬隻時應立具切結書,保證領回後願依規定定期接受
        狂犬病預防注射及遵守本縣畜犬管理自治條例及動物保護法規定
        ,如有違反願受處罰。
  (二)原畜主領回犬隻時,並應繳交稽留期間管理費,每日管理費二0
        0元。
  (三)無植入晶片之犬隻,於領回時應接受晶片植入並繳交手續費及登
        記費(依中央訂定標準收費),始可領回。

七、認養棄犬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稽留之犬隻,因喜愛動物人士願意認養者,應立具領養棄
        犬切結書,保證定期接受狂犬病預防注射及遵守本縣畜犬管理自
        治條例及動物保護法規定,如有違反願受處罰。
  (二)無植入晶片之犬隻,於領養時應接受晶片植入並繳交手續費及登
        記費(依中央訂定標準收費),始可領養。

八、畜主棄養作業程序:
  (一)畜主對所飼養之犬隻,若因故欲予棄養,應送至本中心並立具棄
        養切結書,放棄對該動物一切權力,同意代為處理,並繳交代為
        處理費用(安樂死)新台幣三○○元。
  (二)管理人員應確認犬隻身份後,依人道善後掩埋處理。

九、棄犬收容處理:
  (一)犬隻收容基本需求空間,至少應有足夠空間正常站立、躺下、轉
        動與坐蹲,並儘量提供犬隻休息之臥墊(如木板、厚紙板、塑膠
        板或毛巾等)。
  (二)分開飼養原則:
        1.公、母分開飼養。
        2.幼犬應與成犬分離,但哺乳時期例外。
        3.具攻擊性之犬隻應與他犬隻分開。
        4.正處哺乳期之雌犬與其幼犬應與其他動物分開飼養。
        5.患病或受傷犬隻應與健康犬隻分開。
        6.患傳染病之犬隻應隔離。
  (三)管理人員每日之基本例行性犬隻照顧工作,如犬隻餵養、犬舍清
        潔及定期消毒等。
  (四)建立犬隻相關基本資料,進入本中心之犬隻除辦理登記等,其資
        料卡另應標示於犬欄,以供辨識。

十、棄犬安樂死處理程序:
  (一)犬隻安樂死之執行,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
  (二)犬隻安樂死之執行,應儘量減輕犬隻之緊迫,並避免其他犬隻看
        見。
  (三)對於性情兇猛、過度緊張之犬隻,可先使用鎮靜劑或以保定籠輔
        助。
  (四)犬屍處理應確實監督掩埋,避免屍體外流或處理不當。

十一、本要點規定之書、據、表格等由建設局另訂之。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