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凡建築基地鄰接經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重要道路、行人擁擠地區、重要名
勝地區或面前道路寬度在十二公尺以上,其臨接道路長度在十公尺以上者
,應於安全圍籬外設置有頂蓋之行人安全走廊(以下簡稱安全走廊),以
銜接基地相鄰之騎樓或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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