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0931340號令修正發布 第10條、第30條;新增第6條之1、第29條之1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建築工程如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變更及施工期限展期者,應於施工告
示牌加註變更後之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及展期後之施工期限。

建築工程施工期間如遭遇颱風或地震等重大天然災害,其事前通報及事後
檢查機制,依災害種類如下:颱風:颱風海上警報發布後,各建築工程之
承造人及監造人應立即加強工地巡查,就安全防護設施、排水溝渠通暢等
逐一檢視,如有不足應立即加強;颱風警報解除後,各建築工程之承造人
及監造人應立即加強工地巡查,就安全防護設施、排水溝渠通暢等逐一檢
視,如有破壞應立即修復並副知本府。
地震:地震過後,各建築工程之承造人及監造人應立即就工地內之固定式
起重機、模板支撐架、擋土支撐及設置後開挖進行中之施工構台、外牆施
工架、露天開挖、邊坡穩定等及地下水位自主檢查,並將結果副知本府。
其他災害:其他災害發生後,各建築工程之承造人及監造人應立即就工地
內之安全防護設施、排水溝渠等設施設備自主檢查,並將結果副知本府。
前項各款自主檢查表由本府另定之。
安全圍籬之設備內容如下:
一、材料:建築物施工場所鄰接道路或使用道路應設置安全圍籬者,應於
    基地(或使用範圍)四周,以鋼鐵、金屬板或木質三分以上防水夾板
    等材料,設置高度在一點八公尺以上,並定著於地面上之密閉式安全
    圍籬,且其底座應設置防溢座。但屬「營驗工程空氣汙染防制措施管
    理辦法」所認定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不得低於二點四公尺。鄰
    接道路長度未達六公尺者得將圍籬改為活動式。圍籬座落距離道路轉
    角或轉彎處十公尺以內者,應設置半阻隔式圍籬。
二、設置範圍:五層以上建築物或應設行人安全走廊地區兩旁建築物施工
    時,應採用鋼鐵或金屬圍籬。但施工場所利用原有磚造圍牆或鄰接山
    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無礙於公共安全,應於施工計畫書中
    載明,且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施工門:車輛出入口設置鐵捲門或鐵皮拉門,除車輛出入外應隨時關
    閉,並不得任意遷移。
四、工程告示牌:於車輛進出口處設置工程告示牌(尺寸約一點五公尺乘
    一公尺),標示工程名稱、建造執照號碼、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
    等有關工程內容摘要、並標示開工日期、預定竣工日期、主管建築機
    關、金門縣環境保護局、承造人及監造人電話、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
    管制編號與環保局公害陳情專線。
五、顏色:以整齊劃一之綠底白字顏色,但不得標示與工程無關之廣告。
六、警示標誌:於圍籬突出、轉角處、車輛出入口處及四周之明顯處,設
    置警示標誌、圖樣。
七、警示燈:於圍籬上緣突出、轉角、施工大門處設立警示燈,以利夜間
    人車注意。
八、安全維護措施:結構體完成,鷹架圍籬拆除後,整理環境時,於借用
    道路範圍內,須圍妥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上之臨時性安全維護措施,並
    隨時清掃整理,以維持工地整潔及安全。
九、綠美化:安全圍籬須以彩繪、帆布、貼紙、設置綠化植栽等方式綠美
    化。綠美化設施設置不得妨礙行人及車輛通行。

建築工程於施工中發生損壞鄰房事件時,應依本縣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
件處理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