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圍籬之設備內容如下:
一、材料:建築物施工場所鄰接道路或使用道路應設置安全圍籬者,應於
基地(或使用範圍)四周,以鋼鐵、金屬板或木質三分以上防水夾板
等材料,設置高度在一點八公尺以上,並定著於地面上之密閉式安全
圍籬,且其底座應設置防溢座。但屬「營驗工程空氣汙染防制措施管
理辦法」所認定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不得低於二點四公尺。鄰
接道路長度未達六公尺者得將圍籬改為活動式。圍籬座落距離道路轉
角或轉彎處十公尺以內者,應設置半阻隔式圍籬。
二、設置範圍:五層以上建築物或應設行人安全走廊地區兩旁建築物施工
時,應採用鋼鐵或金屬圍籬。但施工場所利用原有磚造圍牆或鄰接山
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無礙於公共安全,應於施工計畫書中
載明,且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施工門:車輛出入口設置鐵捲門或鐵皮拉門,除車輛出入外應隨時關
閉,並不得任意遷移。
四、工程告示牌:於車輛進出口處設置工程告示牌(尺寸約一點五公尺乘
一公尺),標示工程名稱、建造執照號碼、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
等有關工程內容摘要、並標示開工日期、預定竣工日期、主管建築機
關、金門縣環境保護局、承造人及監造人電話、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
管制編號與環保局公害陳情專線。
五、顏色:以整齊劃一之綠底白字顏色,但不得標示與工程無關之廣告。
六、警示標誌:於圍籬突出、轉角處、車輛出入口處及四周之明顯處,設
置警示標誌、圖樣。
七、警示燈:於圍籬上緣突出、轉角、施工大門處設立警示燈,以利夜間
人車注意。
八、安全維護措施:結構體完成,鷹架圍籬拆除後,整理環境時,於借用
道路範圍內,須圍妥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上之臨時性安全維護措施,並
隨時清掃整理,以維持工地整潔及安全。
九、綠美化:安全圍籬須以彩繪、帆布、貼紙、設置綠化植栽等方式綠美
化。綠美化設施設置不得妨礙行人及車輛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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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於施工中發生損壞鄰房事件時,應依本縣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
件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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