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安全走廊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走廊之寬度至少為一點二公尺,淨高至少為二點四公尺,其使用
    材料為鋼鐵料或金屬料,且應堅固、安全、美觀。其頂面應設置鋼板
    (厚度一點五公釐以上),頂側緣應設置二十公分寬以上之封版,以
    防止物料墜落。寬度若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二、道路旁設有人行道者,其安全走廊之寬度應與人行道寬度相同,其餘
    地區應依前款規定設置,但路旁行道樹得扣除占用範圍。
三、安全走廊上方,得加設臨時工務所或供材料放置之貨櫃(須檢附結構
    安全證明資料),其造型應整齊美觀,層高不得超過四公尺。安全走
    廊內不得設置任何阻礙物。並應舖設適當材料,使地面齊平,以利通
    行。
四、安全走廊內應設置照明設備。
五、安全走廊除供施工場所之車輛進出口處(地坪加九公釐厚鐵板)外,
    應求貫通不得中斷,且不得任意遷移拆除。
六、安全走廊應於該建築物全部完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全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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