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施工需要借用道路時,應由起造人或承造人於開工前或施工中向
主管建築機關會同道路主管機關申請借用道路許可證,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
一、備具申請書、使用道路範圍之相關圖說,並繳納借用道路規費,其規
    費由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二、借用道路許可證依建築執照之竣工期限核定。
三、道路寬度未達四公尺者,不得借用。
四、道路寬度四公尺以上未達六公尺者,借用寬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公尺者,借用寬度不得超過二公尺。
六、主管建築機關於重大慶典期間或交通繁忙路段,得依實際需要另行公
    告禁止或停止借用道路之範圍。
七、建築物因整修需要借用道路時,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辦理,其借用寬度
    不得超過一公尺,許可借用期限為核發日起三個月,逾期作廢,申請
    人應回復原狀。
八、借用道路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內,依規定核備申報開工後,始得設置圍
    籬。
九、借用道路於申報開工後,停工逾三個月者,撤銷其借用之許可。起造
    人或承造人應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維持道路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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