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地區有污損周圍路段者,應即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等同材質材
料暫時加以舖平,並清除廢棄物等,以維持施工環境清潔。車輛駛離工地
前,車體及輪胎應沖洗乾淨,搬運廢棄物時,為避免污染路面,車輛之車
斗應加覆帆布,以免飛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