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施工場所基地內如無既設之衛生設備,應於基地內設置臨時廁所,
並應隨時保持清潔,其臨時廁所應有簡易污水處理設備,以維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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