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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建築物施工場所基地內如無既設之衛生設備,應於基地內設置臨時廁所, 並應隨時保持清潔,其臨時廁所應有簡易污水處理設備,以維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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