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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建築物施工場所之車輛進出口位置應設置於距離道路交叉口、轉角、人行 穿越道、消防栓等五公尺以上,距離火警警報器三公尺以上,但情況特殊 ,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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