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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建築物施工場所可能發生跌落事故或危及安全之處所,如昇降機坑孔道、 吊孔、各樓層之開口、樓梯等應加置揭示危險標誌並設置高度一點一公尺 以上之安全護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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