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依核准圖說及施工計畫書施工至必須勘
驗階段時,於自行勘驗後申報勘驗前,應經監造人查核合格填具建築工程
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交由承造人檢具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按規定向主
管建築機關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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