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應按本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其各階段申
報時需檢附下列書件:
一、放樣勘驗: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二份。
  (二)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
  (三)建造執照正本。
  (四)現況照二份(包含放樣位置、基地全景、安全圍籬、安全設施及
        建物與建築線間距離標註)。
  (五)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六)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
  (七)設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應檢附相關高程檢測資料。
  (八)交通維持計畫(總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九)其他。
二、地下室基礎版或基礎勘驗: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二份。
  (二)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
  (三)建造執照正本。
  (四)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五)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
  (六)棄土完成證明文件(包括土石方傾倒證明及土方處理記錄表)。
  (七)現況照片二份。
  (八)其他。
三、第一層樓版勘驗:(澆置混凝土前三天申請)。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二份。
  (二)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
  (三)建造執照正本。
  (四)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五)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
  (六)現況照片二份。
  (七)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圖面預審合格文件。
  (八)其他。
四、二樓版勘驗:(澆置混凝土前三天申請)。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二份。
  (二)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
  (三)建造執照正本。
  (四)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五)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
  (六)現況照片二份。
  (七)其他。
五、一般樓層勘驗: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二份。
  (二)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
  (三)建造執照正本。
  (四)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五)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
  (六)現況照片二份。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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