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起造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 造人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備查: 一、建造執照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審查表。 二、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正本。 三、變更起造人申報書或變更承造人申報書或變更監造人申報書。 四、變更起造人名冊或變更承造人名冊或變更監造人名冊。 五、其他主管建築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要求檢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