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建築起造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
造人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備查:
一、建造執照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審查表。
二、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正本。
三、變更起造人申報書或變更承造人申報書或變更監造人申報書。
四、變更起造人名冊或變更承造人名冊或變更監造人名冊。
五、其他主管建築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要求檢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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