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施工完竣後申請使用執照時,除依本法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三條規
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使用執照黃夾。
二、使用執照審核表。
三、使用執照申請書(含地號表及樓層概要表)。
四、起照人名冊(起造人二人以上)。
五、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正本。
六、鄉鎮公所新(增)建建築物公共設施查驗證明書。
七、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審查合格文件(非供公眾使用不需檢附本項)。
八、門牌編訂證明書。
九、門牌編訂索引表(戶數兩戶以上)。
十、併案辦理建築工程竣工展期申請書(工程期限已逾原核准工期者)。
十一、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竣工查報表二份。
十二、鋼鐵建材無輻射污染證明資料。
十三、鋼鐵建材無輻射污染切結書。
十四、各樓層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十五、各樓層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及檢測人員受訓合格證書。
十六、昇降設備審查核准相關資料(無昇降設備者免附)。
十七、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出廠證明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合格相關文
      件或污水接管竣工審查同意函(含施工前中後照片)。
十八、自來水竣工審查合格文件。
十九、空污費竣工確認單。
二十、營建剩餘土石方彙整表及運送證明文件(含未使用應繳回之運送證
      明文件)。
二十一、金融機構存款證明(適用公寓大廈者)。
二十二、公寓大廈專有及共用標示圖。
二十三、竣工圖說(應包括地籍圖、現況圖、配置圖、面積計算表、各層
        平面圖、各向立面圖、消防設備圖、以上圖說需加蓋承監造人印
        章,配置圖及一樓平面圖應上色標示)。
二十四、竣工照片(應包括各向立面全景、屋頂突出物、屋頂全景、基地
        四週環境、騎樓、防火間隔、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及出入道
        路、停車空間告示牌、建築物標示牌、建物門牌、避雷設施、電
        梯設備及消防設備)。
二十五、其他主管建築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要求檢附者。
起造人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竣工展期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備查:
一、建築工程竣工展期申請書三份。
二、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正本。
三、現況照片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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